有關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
2025-09-12
有關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
1.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 會議決議:
「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:
(一)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。
(二)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/小時。
(三)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、總長度小於120公分。」
2.、依據前開會議決議,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
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,對於使用範圍予以規 範;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
第2項規定:「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 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」,故即使
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,公共設施場所營運
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,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。